1.职业病诊断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遵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原则。
2.制订并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流程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隐私。
3.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依法在本院已经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4.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职业病诊断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
5.职业病诊断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6.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6.2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盖章。
6.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6.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6.5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泰安市卫键委申请首次职业病鉴定。
6.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益或义务。
6.7 职业健康管理科负责建立患者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7.职业健康管理科应当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8.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医院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1 职业病诊断医师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质证书复核和换证;
8.2 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职业病诊断;
8.3 泄露参加诊断医师个人意见而造成纠纷;
8.4 故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职业病诊断资料;
8.5 出具虚假或伪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8.6 擅自修改、调换或遗失职业病诊断档案;
8.7 人为调换被检者或相关临床、影像学资料;
8.8 泄露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泰安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泰安市职业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