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流程,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修订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
1.适用范围
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泰安市辖区内,医院在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病诊断项目中各类职业病。
2.职责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执业医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3.职业病诊断程序
3.1 就诊
接诊医师按照劳动者申请诊断的职业病种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动态医学观察,完善劳动者就诊病历资料。
3.2 告知、登记
劳动者完成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动态医学观察后,接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签署《职业病诊断告知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3.3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提交和收集
劳动者如实提供以下职业病诊断资料:
3.3.1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填写《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职业史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
3.3.2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3.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3.4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3.4.1 劳动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接诊医师填写《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10日内提供上述资料。用人单位10日内未提供上述资料,填写《关于请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3.3.4.2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科医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3.4.3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3.3.4.4 《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以及当事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出具的资料统称为职业病诊断资料。接诊医师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资料整理完善后,提交职业健康管理科。
3.4 诊断
3.4.1 职业健康管理科收到职业病诊断资料后,认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原科室补充和完善,直到符合要求。
3.4.2 职业健康管理科收到提交诊断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作出诊断结论。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论。
3.4.3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3.4.4 对于做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3.4.5 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签署。
医院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益或义务。
4.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4.1 职业病诊断结束后,职业病诊断秘书整理职业病诊断材料、《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意见统计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会诊记录》、《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4.2 职业健康管理科对提交诊断申请的劳动者诊断资料,必须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4.2.1 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会诊记录》、《职业病会诊过程记录》、《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意见统计表》、辅助检查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其他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4.2.2 职业病诊断档案永久保存。
5.职业病报告
职业健康管理科在职业病诊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章,完成职业病网络直报工作。
本工作程序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职业病诊断工作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