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管理,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1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1.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1.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3.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1.3.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1.3.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1.3.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和药师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6、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经医院认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并签字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7、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8、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9、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10、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