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山东省临床输血管理规程》,掌握输血指征,做到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2、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输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培训。
3、检验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申报、储存及发放。
4、检验科(血库)对验收合格的血液,认真做好入库、登记、按温度要求进行储存、并做好冷藏温度的监测登记工作。
5、输血前准备工作
主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输血指征综合评估,若符合相关标准,病人病情确需输血时,方可输血。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5.1 内科指征:
5.1.1 去白细胞红细胞用于红细胞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并伴缺氧症状。一般血红蛋白<60g/L 或红细胞压积<0.2 时可考虑输注;血红蛋白在6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的一般状况、心肺代偿功能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5.1.2 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相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指征:
5.1.2.1 血小板计数>50×109/L 一般不需输注;
5.1.2.2 血小板10-50×109/L 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
5.1.2.3 血小板计数<10×109/L 伴明显出血倾向应立即输注血小板防止出血;
5.1.2.4 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无效。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
5.1.3 洗涤红细胞: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的患者。
5.1.4 血浆:
5.1.4.1 新鲜冰冻血浆: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存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
5.1.4.2 病毒灭活冰冻血浆: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1.5 冷沉淀: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Ⅷ因子缺乏症患者,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
5.1.6 全血: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血红蛋白<60g/L 或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新生儿溶血病患者在血液置换去除胆红素、抗体及抗体致敏的红细胞时,亦可用全血。
5.2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征:
5.2.1 悬浮去白细胞红细胞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己被纠正的患者,低血容量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5.2.1.1 血红蛋白>60g/L,原则上不输,但要根据患者的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休克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5.2.1.2 血红蛋白<60g/L,输注红细胞。
5.2.2 血小板:目前主要为机器单采血小板,用于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5.2.2.1 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5.2.2.2 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
5.2.2.3 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 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5.2.2.4 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5.2.3 新鲜冰冻血浆(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5.2.3.1 PT 或APTT>正常1.5 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5.2.3.2 急性大出血患者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悬浮红细胞后。
5.2.3.3 病史或临床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5.2.3.4 紧急对抗华法令的抗凝血作用(FFP:5~8ml/kg)。
5.2.4 病毒灭活冰冻血浆: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2.5 去白细胞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者。
5.2.6 注意事项:
5.2.6.1 全血或血浆不宜用作扩容剂。
5.2.6.2 失血达总血容量30%时会有明显的低血容量表现,年轻体健的患者补充足够液体(晶体液或胶体液)就可以完全纠正其失血造成的血容量不足。
5.2.6.3 血容量补足之后,输血提高血液携氧能力,首选红细胞制剂。
5.2.6.4 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适用于大量输血。
5.2.6.5 心肺功能不全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5.2.6.6 手术患者在血小板>50×109/L 时,一般不会发生出血增多。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偏低更重要。
5.2.6.7 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率、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后果的大小以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
5.2.6.8 因血小板输注后的峰值决定其效果,缓慢输入的效果较差,所以输血小板时应快速输注,并一次性足量使用。
6、确定输血后,主治医师及以上按照《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履行申报手续。
7、输血治疗前,由主治医师逐项填写《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同种异体输血的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其同意后,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载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意识病人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同意,并记入病历。
8、为提高输血安全率,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输血前应检查受血者的:肝功、乙肝病毒标志物、丙肝病毒标志物、梅毒、艾滋病。如病人及家属拒绝检查,应有签署知情拒绝检查的文字记录随住院病历归档或记入门诊病历,经治医师事前应向病人和/或家属说明拒绝检查的不良后果。
9、用血申报和发放时间:
9.1 手术用普通类成分(悬浮红细胞、病毒灭活血浆)于手术前一天备血,并严格遵守《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9.2 非手术用普通类成分(同上)小量用血,待交叉配血结果出来后即可发放。
9.3 洗涤红细胞、冷沉淀、全血,根据血站及检验科(血库)库存情况尽快发放临床。
9.4 机采新鲜血小板提前一天预订,中心血站送来后立即发放临床;冰冻血小板至少提前两小时预订,中心血站送来后立即发放临床。
9.5 RH 阴性血液根据血站及检验科(血库)库存情况尽快发放临床(急症根据临床输血应急预案酌情处理)。
9.6 输注任何血液制品(红细胞、血小板、血浆、冷沉淀),都应抽取血标本(或有保留在检验科(血库)的3 天以内的备血标本),由医务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取血单》和贴好标签的患者血标本,送交检验科(血库),择期用血者需提前1 天(急症用血除外)备血。检验科(血库)与送血者当面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科别及血标本联号等。
10、检验科(血库)发放血液时应附带《交叉配血报告单》和《发血记录单》,与取血者认真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科别、血型、血袋编码及交叉配血实验结果等,并在《发血记录单》和《取血单》上签字。凡存在以下情形,严禁发出:
10.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10.2 血袋有破损、漏血;
10.3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10.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10.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10.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10.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10.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输血后,病房将相关记录存入病历。
11、各科室从检验科(血库)取回的血液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血液出库后不得退回,急症抢救患者应按需取血,不得一次取回数袋放室温备用。
12、临床科室的护士给患者输血前,应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必须由二人核对签字,严格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品种、规格、交叉试验及采血时间、有效期等,准确无误后,经二人签名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积极治疗抢救,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详细记录,同时保留血袋、认真填写《输血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单》,抽取患者血标本,一并及时送至检验科(血库)。
13、输血结束后,护士应认真检查受血者静脉穿刺部位有无血肿或渗血,并做相应处理;主管医师对输血疗效做出评价,预防可能出现的迟发性输血不良反应等。
14、输血治疗病程记录要完整,应该包括:
14.1 输血原因、输注成分、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有无输血不良反应等内容。
14.2 不同输血方式的选择与记录。
14.3 输血治疗后病程记录有输注效果评价的描述。
14.4 手术输血患者其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记录中出血与输血量要完整一致;输血量与发血量一致。
15、各临床科室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成份输血,科学合理用血。
16、本院临床使用的全血和成份血,统一由血站供给,未经泰安市中心血站批准我院不能私自采血。
17、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标本于2~6℃保存至少7 天。发血后24 小时内血袋送回检验科(血库),4℃冰箱保存至少24 小时后,送医疗废物回收站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