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尤其是医疗纠纷病例和有纠纷隐患的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2、目的在于分析死亡原因,审查诊断是否正确及治疗、护理是否及时适当,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经验,汲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3、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临床药师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或分管院长参加。
4、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科(组)医师(主治医师、正副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达到吸取诊疗过程中经验与教训的目的
5、死亡病例讨论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同时讨论情况及结论应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