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职工的健康权益在法律上得以确立。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市职业病医院)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具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负责。
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
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
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
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市职业病医院)肩负着市直厂矿企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责,是全市最早开展健康监护检查并最早取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专业医疗服务机构。30余年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积极开展劳动者上岗、在岗、离岗或转岗等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各行业接毒接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督促及指导企业完善各项改善措施,对检出的可疑职业疾患及职业禁忌等做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了职业病的发生,有力保护了企业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了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何跃玲) 咨询电话:862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