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医院的美容整形科注册微信公众号“某医院医疗美容与整形外科”,公众号内容由美容整形科自行制作并发布。其中,部分文章加入该医院整形美容激光中心的二维码及“扫码添加科室咨询微信号”等内容。2023年6月,该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暑期重睑术、光电美容暑期优惠等内容的推文,附有“专家在身边、特惠相赠”的宣传图片,并对该科室既得荣誉、技术优势等进行了介绍。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相关推文及图片内容属于医疗广告。该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选自某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本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条——
广告法第46、58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3、5、7条。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