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在药店服药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对齐某某实施心肺复苏。齐某某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药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件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尽责救治患者等义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拒绝急救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等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急救服务的态度和价值导向,并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84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医师法第3、23、27、55条。
(来源:健康报)